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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請 貴部依據監察院對於教師會幹部得減授課會務假之糾正案進行檢討與改進,以維護學生受教權益

主旨:建請  貴部依據監察院對於教師會幹部得減授課會務假之糾正案進行檢討與改進,以維護學生受教權益,請  查照。
說明:
一、監察院日前糾正貴部曲解工會法,對處理教師會幹部會務公假有嚴重違失;另提出調查報告,截至 101 學年度,全國只有嘉義市縣市等 4 個少數縣市,未給會務假,幾乎大多數縣市都依照教育部的規定公假處理會務。
二、依糾正文略以,除了給假外,且多由地方政府負擔部分或全部代課費用,其中,台北市政府一年還另外支付高達逾 1,100 萬元代課費用;台中市甚至有兩個教師工會、兩個教師會,一年代課經費約達 360 萬。花費公帑甚鉅。
三、監察院新聞稿指出,教師工會會務假僅止於理監事,工會幹部不僅不應該有,更沒有需列入協商義務,否則工會法相關規定將形同具文。
四、針對監院要求貴部應儘速改善,本協會提出 5 項主張,請貴部參酌辦理:
 (一)為維護學生受教權,借調到全國以及各縣市教師會、教師工會的幹部,其課務不應長期由代課老師代理,並應在開學前返回學校全職任教。
 (二)應追究相關人員違法責任,並要求縣市教育局停止核給教師會會務假。
 (三) 貴部及縣市教育局應追回,因會務假所產生的不當浪費之公帑。
 (四)核發工會會務假,應依據公務員請假規則及教師請假規則之規定,「覆實核發」和「課務自理」兩大原則;切勿浮濫核給工會幹部會務假。
 (五) 貴部應儘速發文各縣市教育局自 103 年 8 月 1 日起不得以公費支付教師會與教師工會幹部會務假產生之代課費,以免嚴重違失。
五、工會法未明定教師協商的雇主。雖然勞動部認定協商雇主係學校,此見解與法律規定較為相合,但實務運作並不符。本協會建議雇主應回歸政府,以符合學校現場的實際與期待。
六、敬請 貴部依監察院糾正文檢討改進,期讓教師會會務假合乎法令之規定,以維護學生受教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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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5月20日 05時1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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