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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小學加註輔導專長教師證書之申請

自 106 學年度起,國民中小學專任輔導教師應具其輔導專長教師證書,請校內專任輔導教師申請,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101 年 4 月 12 日臺訓(三)字第 1010046968C 號令核釋國民教育法第十條第四項所定專任輔導教師應具之「專業知能」:自 106 學年度起,國民小學階段應具國民小學加註輔導專長教師證書,國民中學階段應具中等學校輔導(活動)科/綜合活動學習領域輔導活動專長教師證書。 
二、國民小學加註輔導專長教師證書之申請期限至 105 學年度(106 年 7 月 31 日)止,其申請資格如下。
(一)現職國民小學教師,自 97 學年度起曾受聘為國民小學輔導教師或輔導主任、輔導組長年資達 3 年(含)以上,可免修專門課程學分,申請加註輔導專長教師證書。
(二)同上年資達 1 年(含)以上未滿 3 年,修習 6 學分後,得可申請加註輔導專長教師證書。 
三、為維護教師任教權利,請貴校鼓勵督導所屬教師於期限內申請加註輔導專長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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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5月20日 08時14分
117 輕度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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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老年人及心臟病、呼吸系統疾病患者應減少長時間、高強度的戶外鍛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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