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轉知教育部修正「因應教師工會團體協約協商訴求之 SOP 作業流程圖」(如附件),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103 年 11 月 12 日臺教師(三)字第 1030159717 號函辦理。
二、查團體協約法第 10 條第 2 項:「下列團體協約,應於簽訂前取得核可,未經核可者,無效:...三、一方當事人為前二款以外之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而有上級主管機關者,應經其上級主管機關核可。...。」爰有上級主管機關之公立學校與工會簽訂團體協約前,應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可。
三、教育部函示之流程圖中,「學校籌組團隊與工會團體協約協商→有共識→與工會簽訂團體協約→報地方政府核可」,謂協約應於報請地方政府核可後始生效力,惟流程與團體協約法規定似有扞格,爰教育部修正流程為「學校籌組團隊與工會團體協約協商→有共識→預擬共識草案→報地方政府核可→與工會簽訂團體協約」,以茲妥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