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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學產基金設置低收入戶學生助學金實施要點

主旨:「教育部學產基金設置低收入戶學生助學金實施要點」,業經教育部於中華民國 103 年 11 月 19 日以臺教秘(五)字第 1030126946A 號令修正發布,茲檢送發布令影本(含附件)1 份,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103 年 11 月 19 日臺教秘(五)字第 1030126946B 號函辦理。
二、修正重點:
(一)將第 3 點第 1 項第 1-3 款前一學期高中(職)以上學校學業成績總平均 60 分以上,且德行評量無小過以上之處分,及國中小學習領域評量成績總計平均 60 分以上,且日常生活表現評量無小過以上之處分,統一修正為前一學期在學平均成績及格且未受記過以上之處分。
(二)酌修第 3 點第 2 項本案申請不包括之學制,並細列 1-2 款。
(三)增列第 3 點第 3 項因延長修業年限、重修及補修,不得申請本助學金。
(四)增列第 3 點第 4 項低收入戶學生轉學(系)、休學、退學或開除學籍,其後重讀、復學或再行入學所就讀之相當學期、年級已請領助學金者,不得重複請領。
(五)配合部分補助法規之修訂,酌修第 6 點第 1 項第 1-12 款已領有之補助項目名稱,並增列第 13 款其他經教育部公告之政府各類學雜費減免及優待補助,不得申請本助學金。
(六)將第 8 點成效評估及考核修正為督導及考核,並將獎懲移至第 9 點。
三、本修正要點自 103 學年度第 2 學期起適用(中華民國 104 年 2 月 1 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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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5月20日 08時1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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