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南市教安(二)字第 1040878766 號公文轉達
說明:
1.依學校衛生法第 17 條及其施行細則第 13 條規定,健康相關課程教師,應每 2 學年至少參加學校衛生相關研習18 小時專業在職進修。
2.近兩年內擔任健康相關課程 1 學期以上未達 1 學年者,參加學校衛生相關研習須達 6 小時,
擔任健康相關課程合計未達 2 學年者,參加學校衛生相關研習須達 12 小時,
擔任健康相關課程 2 學年者,參加學校衛生相關研習須達 18 小時。
3.學校衛生相關研習包含參與校內外或線上學習衛生保健各項議題,如視力保健、口腔衛生、健康體位、營養教育、飲食安全、菸害防制、檳榔防制、性教育(含愛滋病宣導,不含性別平等研習)、正確用藥教育、防制學生藥物濫用、安全教育與急救(含 CPR 研習)、傳染病防治(登革熱、腸病毒...)、心理健康…等。
4.尚未達成者務必於校內自辦研習或要求教師線上學習(如臺北 e 大:https://elearning.taipei.gov.tw 等),並請務必於本(104)年 11 月 6 日前完成應達時數。